(二)执法必严必须坚持不枉不纵 请大家看第二个论点的材料. 思考:这则材料使你对执法必严有了哪些新的认识? 生答: (执法必严对打击违法犯罪.规范社会秩序大有好处.不过.对“执法必严 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做到“严 之有理.姑息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叫执法不严,冤枉遵纪守法的人也叫执法不严,该从重处理的不从重处理.叫执法不严,该从轻处理的不从轻处理.也叫执法不严.可见.“严 不仅仅是指严格.更重要的是指不随意.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不枉不纵.) 思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怎么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请结合案例谈谈你的看法. 生答: (A.至少有过硬的法律知识.能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B.要坚持正义.努力查清事实真相,C.勇于承担责任.做到有错必究.) 思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坚持不枉不纵对于当事人有什么意义.对社会有什么影响? 生答: (只有坚持不枉不纵才能维护遵纪守法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反之则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使无辜者受害.这样的悲剧就曾经在我们身边发生.) 1994年1月20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数月后.当地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经张在玉家人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根据张在玉家人的指认将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逮捕.1994年10月13日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被移送给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佘祥林开始在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的突然归来证明佘祥林当年被冤枉了.2005年4月13日.在监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法庭宣判无罪并当庭释放.2005年9月2日.因“杀妻 冤案提出国家赔偿的佘祥林获得25•58万余元人身侵权赔偿金. 思考:看了这个案件.你有什么感受? 生答 (佘祥林的悲剧告诉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关系着当事人的命运.为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严肃.做到认真准确.不枉不纵.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过渡:对于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不能冤枉.而对于那些违反了法.犯了罪的人则要追究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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