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据此回答31--32题.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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