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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材第31页“列举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如出售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护送盲人过马路等等。

“受过他人关爱”的体验由学生扩展。

特别要注意,青少年务必要做到:关爱生命,远离暴力,拒绝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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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教材第30页“小君和小哲的故事”

(1)此事给小君、小哲及双方家庭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扩展。

(2)此桩惨案避免的方法。首先,同学们应从小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让学生懂得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并要让大家认识到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即“非法侵害生命健康权者受制裁”,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规定,已满10周岁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他们能够理解,判断的一些侵权行为,他们自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刑事法津规定,14 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抢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8种严重刑事犯罪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而16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所有的刑事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同学们应培养关爱的情感和宽容的态度,要让大家理解“爱人者人恒爱之”、“进一步山穷水尽,退一步海润天空”的道理,多关心他人,培养宽广的胸怀。牢记:“利己就是利人,亏人跳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再次,同学们应注重疏导自己的情绪,尤其须制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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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林闯红灯过马路,险些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的行为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珍爱生命,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的权利,所以小林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是放弃保护自己健康的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我们身边的珍爱健康的例子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病及时医治的行为等,由学生自己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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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红患感冒久拖不治得了心肌炎是放弃权利的行为,我们有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环境,免受他人侵害的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因此小红患病不治是对保持自己健康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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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和家人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因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小王和家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必要限度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而具体到书中案例,张某持铁棍入室抢劫,小王和家人打伤其手臂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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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教材第29页的“哪些属于合法行为,哪些属于放弃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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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为什么说“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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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材第第28页“人们在行使什么权利?”

插图中的人们在行使生命健康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其含义中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即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保持身心健康干完好状态;有生理、心理疾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

人们锻炼身体的图片是通过积极的体育活动行使健康权的表现,而右侧图片中受伤的同学准备去医院医治,也是行使健康权来恢复原来的健康的表现。

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行使以上权利要由学生自己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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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材第26页“法律禁止使用童工的意义”

答题提示:主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有利于保护未成人的受教育汉,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我国杜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等方面考虑。具体见P27“相关链接”的内容。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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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材第26页“上述行为侵犯了人的什么权利?”

(1)班主任将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留下来继续做作业,不完成就不许回家;(2)个别企业对工人下班进行搜身;(3)自选商场保安拘禁偷窃嫌疑人。

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人格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津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上述情形中,学生放学后有离开学校的自由,老师的做法是一种非法限制学生身体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个别企业,自选商场保安的做法是典型的非法搜身和非法拘禁行为,非法剥夺和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也可按教材内容来回答: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第一种情形,教师侵权情节尚轻,学生可要求赔礼道歉;第二、三种情形,受害人可要求企业,自选商场赔儿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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