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以下简称).2005年8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该.(以下简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此次审议的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调整为人民币3万元,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纳缴足. 此次修改的理由:现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并可分期缴足 .体现了哪些经济学道理? (2)上述材料中修订的理由体现了那些哲学道理?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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