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美育对我们当代人格境界的培养另一点呢.我认为是对人格境界当中个性意识的弘扬和恢复.那么健全的人格是以个性为基础的.健全的审美文化它是以个性作为它的前提的.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大众文化和大众文艺.从本质上来说.它和个性意识.我认为是矛盾的.所谓大众文化它是借助于高科技和电子传媒而涵盖社会的一种文化体系.那么它的制作.它是一种工业化的程式.它没有个性.现在我们讲包装.讲打造.所以也有人认为.西方大众文化和中国目前一些大众文化.实际上它是一个复印机.它把一些概念和一些理念加以复印.那么.在这种审美文化氛围当中.如何通过古典艺术的教育真正恢复大众他那种审美文化当中的个性意识?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现在我们的文学艺术和大众文化有一句时尚的口号叫“跟着感觉走 .我认为这个“跟着感觉走 .它是以牺牲个性为前提的.所以我们真正的美育不仅不牺牲个性.而且是以个性为前提.像孔子说:“兴观群怨 .这里的“兴 .是一种个体化的体验.所以我们要通过当代的审美教育.特别是通过古典艺术.通过一些高品位文学艺术的熏陶.使人们恢复内在的审美的感觉.那么梁启超就说过这么一段著名的话.他说:“爱美的本能.是我们人人都有的.但感觉器官不常用或不会用.久而久之麻木了.一个人麻木.那个人便成了没趣的人.一个民族麻木.那各民族就成了没有趣的民族.美术的功能.在把这种麻木状态恢复过来.令没趣变成有趣 .我想梁启超的这段话是语重心长的.对我们当代中国人也是有着警醒和提示的作用的.中华文明当中.传统美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民族是一个爱美的民族.中国五千年的文学艺术是在世界上它可以独树一帜的.是值得我们引以为豪的.我们也不可否定的看到这一点.我们当前的审美倾向和审美趣味.存在着很多低俗.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么我们的文学艺术现在很多表现的境界都是很低下的.那么客观上来说.对国民精神的腐蚀造成了负面的作用.所以如果这么发展下去.也可能我们的人就变成了梁启超所说的没趣的人. 如何把这种麻木状态恢复过来.如何把美育和我们现在的人格紧紧的整合在一起.真正建设成我们现代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先进文化?我觉得这个任务它是任重而道远的.那么不仅是中国.其实在世界的范围当中.全世界都面临着一种教育的改革.教育的以人为本.所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编著的当中.它就提出来了“未来的教育它必须成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在这个整体当中.社会的一切部门都从结构上统一起来.这种教育将是普遍的和继续的.从个人的观点来说.这种教育将是完整的和赋予创造的.因而也是个别化的和自我指导的.这种教育既是保障专业活动.促进专业的动力.又是文化中的堡垒和推动力.这个教育运动是不可抗拒的和不可逆转的.这是我们时代的文化革命. 他把它提到了一种文化革命.他这里面提到了既是专业的创造的.同时它又是文化中的堡垒和推动力.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谈到的人文教育和科技教育对人的精神世界的打造两个轮子的作用.所以面对这个艰巨的教育的任务.我们传统美育和当代人格.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那么它在将来的.未来的和中国的发展过程当中.它会时时引起我们的关注.时时对我们日常生活起到一个推动的作用.(来源:cctv-10栏目) 诚信是金 -黄卫平 主讲人简介 黄卫平.男.经济学博士.1951年出生于北京.1968年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劳动.1978年入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专业本科和研究生学习.1985年赴欧留学.回国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曾经作为富布赖特高级学者在美国斯坦福大学作研究.长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经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本专科教学评估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体改委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会.美国经济学会.欧盟经济研究会的常务理事. 中美经济学教育交流委员会执行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为北京市顾问团成员.美国罗兰投资公司.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北京代表处.亚洲开发银行项目顾问.代表作为..等.主要讲授国际经济学.商务谈判.WTO案例分析等.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经济发展等. 内容简介 诚实守信.作为一种传统美德.深深地镌刻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一诺千金 .“一言九鼎 .“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这些反映古人重诺言.重信用胜于一切的名言.千古流传.至今依然是我们为人处世的座右铭.然而.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剧.社会生活中无信无义的事件屡屡发生.诚信作为社会问题被凸现出来.在本讲中.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黄卫平教授从转轨国家的历史及建立市场诚信面临的困难入手.对现在社会诚信缺乏的现象进行了探讨.他说.诚信本身“诚 偏向于内在.偏向于生命主题.而“信 偏向于外在.偏向为行为表现.行为表现之外还有行为规范.而行为规范的人.他未必能够把诚信两个字结合起来.这就会出现文质彬彬的诈骗犯.因此.讲诚信首先要从自我做起.“人们不能指望着社会没有信用.而市场有信用.人们也不能指望着个人没有信用.而社会有信用.只有个人有了诚信.社会才能有诚信.社会有诚信.你的市场才可能有诚信.市场有了诚信.契约才可能有效. 黄卫平教授认为.我国是转轨国家.转轨国家要走有自己特色的诚信建设.必须认识到自身的特点.转轨国家与发达国家市场体系产生的形式是不同的.国外是顺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自下而上 自然产生的,而转轨国家的市场体系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作为政策安排的产物.是“自上而下 认为形成的.市场一定程度上被要求按国家意志发挥功能和作用.他说.历史上.英国市场机制的建立与“羊吃人 的过程分不开.美国信用机制的运行.与成千上万的贫民被排斥于其外紧密相连.具有转轨国家特色的市场和信用机制.应能够体现出原有的平等性质.并适应转轨国家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他认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应该是转轨与经济发展.个人诚信是基础,诚信政府是关键,外部环境的重要性.从而使信守诺言.真正是人际交往的准则.是有序社会的支撑.人人言而有信.生活才会诚挚和谐.人与人之间才能和睦相处. 5月23号.黄卫平教授做客“百家讲坛 .与我们一起探讨“诚信是金 .敬请关注. 全文 今天下午这个时间,我想跟大家一块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题目就是.我曾经在欧洲.在美国呆过很长一段时间.给我个人最深刻的印象是在那样一个社会中间.先生存后发展是每一个中国留学生所必须经过的道路.而其中一个是信用.一个是保险.可以讲.是这些留学生未来安身立命的根本.你从美国这个社会角度看.美国的小孩子.当他到高中.到了大学低年级的时候.他就开始在银行.如果银行不允许的话.大学里一般都有一个信用合作社.建立自己的户头.就开始不断地借钱还钱.借钱还钱.这样一个过程.从小他就开始累积一个东西.累积一个什么东西呢?“我这个人是讲信用的 .在这个过程中间.等你一毕业.你有很好的信用.你到任何一个公司去.他会去查你的老底.看到你在金融.在银行借钱还钱从来没出过毛病.那你这个人是可信的. 再比如说我不准备到一个公司打工.我愿意自己创立我自己一份事业.需要资金.那好.这个时候你走到银行去跟它借钱.由于有你过去的基础.借钱它并不困难.因此信用诚信在西方发达国家它本身就是你安身立命一个基础.前不久在媒体上见到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中国留学生学的专业非常之好.成绩非常之突出.答辩非常之成功.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准备在美国进一步发展.于是他先找了一家“世界五百佳 里的公司去应聘.一切都顺利.但是最终回来的一封信.开头是“我们十分抱歉地通知您 .意思就是没有被录取.那好.大的不行.去一个中型公司去看一看.那么去中型公司一样.无论是他的科研成果.还是他的能力.都得到了就是给他考试的人的极高的评价.他又回家去等着.得来的一封信的开头还是“我们十分抱歉地通知您 .仍然没有给录取.大的不行.中型的不行.那去小的.没有大的小的也将就.到了小公司那就更不用说了.非常如鱼得水地进行了面试.可万万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得到的信.开头仍然是“我们十分抱歉地通知您 .大中小公司统统不予录取.为什么?其实.很简单的一件事情.就使得他在海外难以安身立命.就是当年呀.做留学生的时候.曾经乘坐火车逃票被人家抓出来了.抓出来之后.那么就请到该说话的地方去了.于是你在你的代号中间就永远有了这么一笔偿不完的诚信帐.道理在那儿. 你在西方国家它会认为.这么小的事情.你都不讲诚信.那么遇到大的事情你能讲诚信吗?我们谈到诚信.诚信究竟是什么?我说它是金.而在诚信这样一个东西中间.很难你说给它下一个什么样子的定义.因为从金融角度.有金融角度的信誉,从做人角度.有人与人之间沟通的相互信任.但是真正的讲诚信--诚实守信.这个在我们第四条已经列进去了.而恰恰在今天却缺这个东西.我想说的是诚实本身它是一个内心的东西.是人从自己本质内心或者说你不断地通过克己复礼这样一个过程.提高修养,而能够得到的信用则是一个外在的东西.所以呢.我的考虑是信用它能够用制度的因素来约束.而诚实则很难用一个制度的因素来约束.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间.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空间要扩大.就是你经济活动的范围要扩大.彼此处理一件事情的时间要缩短.那因此在这样一个情况下.你生意越做越大.经济活动的影响范围越来越远.仅仅靠过去传统的办法.比如手持现金.甚至手持货物.去换回自己所需要的货物的时候.已经远远不够了.那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在经济运行中间.时间越短.周转越快.资源运用的效率越高.这才能符合企业在资源有效条件下获得最大利润这样一个目的.好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人们从实物经济逐渐逐渐走向货币经济.从货币经济逐渐逐渐走向信用经济.换句话说.最初的实物交换它就会过渡到以货币交换.注意货币交换的时候.你们可以考虑一下是一个什么情况.然后过渡到信用交换.在远古的时候.地中海周围有一些很强盛的民族.比如迦泰咭人.在那个时候.他们做生意就非常有意思.船队到了利比亚的海岸.把货物卸下来.放在沙滩上.然后放起一股烟.这个时候.那么海岸的利比亚人就出来看一看.这个货物哪些是自己需要的.然后把他自己能拿出来的货物摆在边上.撤回到森林里边.而船上的人再下来看一看.如果觉得物有所值的话.他会把利比亚人的东西拿走.把自己的东西放在原地.等着利比亚人来取.如果他觉得自己有点亏.那么好.他再退回到船上去.利比亚人从树林里走出来.那么就知道.人家觉得有点亏.再添一点什么东西.反复地磨合.最后它仍然是一个等价的关系. 我们可以看看.如果按照我们某些人的思维的话.你放在岸上还退回去了.正好给我一个机会抓住你的东西往树林里跑.所以你可以琢磨这个东西.也就是在那个时候就已经有了等价的概念.也在交换的背后存在着一个诚信的过程.那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时候.就不是商品物物同一个时间.同一个空间交换了.货币的出现极大地便利了商品的交换.这个时候.两种商品的交换以货币为媒介.实际在时间.空间就可以分开了.如果这个时候.没有诚信做基础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导致整个经济交换的混乱.如果说到今天.信用经济走到今天这一步.货币从最初的贝壳.最初的金银.最初的银币.金币.甚至通过纸币而变成无形的信用货币.货币在人们的心目中.今天很大程度上.你很难再找到它是价值凝结这样一个它的本质了.而更多的体现为“数 .而体现为数字技术手段仅仅是划帐的时候.如果要没有诚信.会出现极大的混乱.高科技的手段能够使得数字随便划.能够使得一个年轻的有高科技技能的人几百万.上千万地进行贪污走向犯罪.因为在他那儿.货币是什么?货币是“数 .仅仅体现为数字.如果这个数字不加上诚信的话.后果是相当可怕的. 所以我们讲.诚信本身“诚 偏向于内在.偏向于生命主题,而“信 偏向于外在.偏向为行为表现.行为表现之外还有行为规范.而行为规范的人.他未必能够把诚信两个字结合起来.这就会出现文质彬彬的诈骗犯.从现在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从小到大.从微见著.你可以发现很多需要我们深思反省.甚至从我做起来这样一个实际的情况.比如说中国一个非常有名的生产毛纺产品的企业.尤其是生产毛衣的这样一个企业.搞一个什么情况呢?也就是说你填一个表格.就可以领走一件价值380元的羊毛衫.你穿两天然后再决定.你是买还是不买.如果你要买.你付款,如果你不买.你把衣服退还.结果是很多人.因为它一共批量本身它就是五百件很快就发出去了.表格也都收回来了.不是两天.而是七天以后的清点.包括退回来的.包括来付款的.是这五百件的10%.那其他人实际把这个机会作为什么来看待呢?天上掉馅饼.属于拿了跑的那种思路.所以请大家注意.从消费者这个角度诚信已经很困难了.反过来.从生产者这个角度.大家也可以看到有很多的不讲诚信的情况.比如说.一个外地的同志.到北京来工作.他需要找房居住.他可以托他的朋友.他可以四处看报纸.但就是一条:中介免谈.是这样吧?一般都是中介免谈.为什么在这儿中介免谈?因为你要想让它帮助你找房子.首先你要缴一笔费用.这个没有错.他领你去看房.如果你不中意的话.他会事先告诉你.不中意我把钱退给你.是这样的吧?等你看着不中意再跟他要钱的时候.那就比登天还难了.说得好一点.他退给你一部分,说得坏一点.根本就不退给你.及而言之.你再打电话找这个人.由于欠费这个号废掉了.等你走到这个地方找这个公司的时候.对不起.这家公司已经关门不知道哪儿去了.因此在国外风风火火的中介这种业务.在中国大家可以看到.90年代初曾经有一批咨询公司.中介公司.但是没到90年代中期都销声匿迹了.可以讲.本身这样一个行业就是在缺乏诚信中间在中国折戟沉沙了. 另外一个行业仍然也受到巨大的打击.就是我们的保健食品行业.当然这里边大家可以发现.广告会把它说得天花乱坠.没有错.同时也会把它的效果用穿白大褂的人嘴里很科学地证明出来.他也可以找出相应的.由于使用他这样子的保健品而获益.而恢复健康的人现身说法.可是奇怪的是呢?当你去到这家工厂的时候.比如说生产鳖精的工厂.找不到一只王八,生产蛇粉的工厂找不到一条蛇.这个就是我们过去媒体纷纷披露出来的情况.可在这里边你注意到没有.企业或者说公司为了赚钱.它这个行为你可以理解.而其他的广告.穿白大褂的.个别的消费者他们的利益在那里.也参与了这样一个情况.因此咱们讲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我一开始为什么讲消费者.也就是说消费者本身他的诚信也找不到.那么企业的诚信它也找不到.才形成了这么一个很复杂的一个情况.那么这样子的事情是不是只是在中国有?我想大家都知道.并不是仅仅在中国才有我们所讲的这样子的情况. 过去我们总把西方它的商业规则看得是非常之成熟.它的兼管机制看得是非常之有效.但是.大家看到的是:你比如说.最初是“安然 对不对?然后是世通.接下来纷纷都倒在诚信这两个字上.因此.诚信这个问题呀.现在已经到了说实在的.全世界都需要重新来讨论这个时候了.就在我们对外开放中间也一样.有很多的这种的例子. 1999年.武汉钢铁公司曾经接待过一个法国的客商.名字一大串字.自己说自己的注册资本二十多亿美元.来谈我们可以合作.设备由法国进.共同生产.产品我包销等等说得热热闹闹的.那么对于武钢本身.大家都可以看到.这是一个很优质的项目.又可以解决相应的下岗问题.又可以解决利润不足的问题.因此武钢确实是组织了个班子来做这个事.在谈判中间他们发现法方特别强调一定要买法方的设备.而同时又发现法方这个设备可以讲是全世界最昂贵的.在这个时候他们起了疑心.通过我们驻法的商务参赞处进行调查.才看到法方所给的这个地址仅仅是什么呢?仅仅是一家法国小餐馆的地址.当我方拿着这样一个问题.到法方来的代表那儿去问的时候.什么回答也没有.等第二天再去的时候.这个人都没有了.跑了.所以这件事情也告诉我们.说实在的.在对外交往中间.也需要很好地提高警惕. 那么从生活中间诚信成为了问题.在经营中间诚信它也成了问题.生产者诚信成为问题.消费者诚信它还是问题.那这样.它就已经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个别现象.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毒瘤.不割是不行的. 下边我想探讨第二个问题:原因.中国是一个转轨国家.因此.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间.必然就有一个承前启后的过程.而这样一个过程的间隙.就会造成许多不合规范的事情.不如人意的事情产生出来.比如说.在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中.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所有的企业.本身它并不是以利润为目标.它仅仅是政府机构的一个附属品.它没有独立的决策权.也没有独立的承担盈亏的义务.所以在计划经济中间呀.一个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指令与服.上级给你一个指令.下级服从.仅此而已.讲的是至下而上.至上而下.那么几次往返才可以确定一个计划.在实际中间它不是这样的.实际中间它却是下级对于上级的指令百分之百地服从.所以在那个时候有一句话叫做全县只有一个生产队长.谁呀?县委书记.他指挥全县的生产.所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注意它是上级和下级的指令与服从的关系.没有所谓诚信必然要存在的道理.没有这样的道理. 好了.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间.在这样一个市场里边.生产者.消费者.地位实际是经常互换的.今天你是生产者.明天你是消费者.买者卖者地位它也是互换的.今天你是买者.明天你必然就是卖者了.所以市场经济它有一个特点.也就是这个经济的所有的参与者.地位是平等的.如果你作为买者.今天你处于有利地位.那么明天你作为卖者.你的地位一定是处于不利的.这是在过剩条件下.对不对?反过来在短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你作为买者的地位是比较弱的.那你作为卖者的地位它就比较强.你是今天的强者.明天可能你就是弱者.因此从一个长期的情况看.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一定是平等的.那如果要这样的话.这个关系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靠什么才来维系的呢?从制度经济学这个角度现在给了大家答案.主要是靠契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靠合同.因此在市场经济中间.你会发现企业甚至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个人与个人之间.很多它彼此之间的基础是契约.可我再问一句.契约的基础是什么?契约的基础它就是信用.就是诚信.如果没有信用没有诚信.你可以去有无数的契约.但是却没有办法执行它.在这点我们刚才讲的那样子不讲诚信的活动和行为.事实上就给我们进一步进行市场化的.市场趋向的改革本身制造了困难. 因此.我想在这儿讲的就是这样子一个情况.你从计划经济转化为市场经济过程.也就从指令与服从转化为人与人.经济实体与经济实体的契约关系.而这个契约关系的基础它一定是诚信.如果没有诚信.你这个改造.你这个改革显然会被滞后.我们从历史角度来探讨的话.你就会发现诚信的建设和转轨的过程更加困难. 你比如说.在英国一个规范的市场的建立.市场的建设.经过了好几百年原始积累.逐渐逐渐过渡.我想大家在学历史的时候.都听说过圈地运动.都知道有羊吃人的过程.对吧?羊吃人的过程不人道.而英国的市场的规律符合这个市场的诚信.它恰恰是在这样一个羊吃人的过程中间建立起来的:地圈了.养羊.农民都去做工.你不愿意做工逃跑.把你抓回来.你继续做工.烙个印我看你跑.下回再跑.把你脚砍了.看你跑得动跑不动.你不能不说这是血与火.但是最后他建立的是这样子一种我们讲的市场规律和诚信规律. 美国大家也可以琢磨琢磨.它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了一百多年了.才到今天这个地步.今天这个地步的特点.是几千万穷人实际是被排除在美国这个信用体制之外的.他是美国人.他在这个国家是可以生存的.没有问题.但是他没有银行的帐号.他没有信用卡.或者说整个在那个地方就没有他的信用记录.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他根本不是这个经济体.一个经济上积极地活动的人.而恰恰呢.你看有信用记录的人.有银行帐号的人.那最终形成了另外一个体系.这就是完全不同的这样的情况. 请大家再琢磨一下中国.你能搞羊吃人吗?你能搞哪怕是实际上的让穷人出局.或者我们叫现在的时髦的话叫“弱势群体 出局的这种行为吗?恐怕都不行.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想说的是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本身就难.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这个诚信的体制它更难.你提出个问题很容易.但是你要去解决它.分析它的原因并不那么容易.那么在建设诚信的过程中间.我想从几个角度谈谈我的想法. 第一个人们不能指望着社会没有信用.而市场有信用,人们也不能指望着个人没有信用.而社会有信用.换句话说.我们过去呀.在歌词里边唱过的“大河有水小河满 .这个问题得重新反思.在诚信建设上.强调的是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在建设诚信的时候.它一定是从个人做起.只有个人有了诚信.社会才能有诚信,社会有诚信.你的市场才可能有诚信,市场有了诚信.契约才可能有效.这样一个过程.我想是人人都可以理解的. 一百多年以前的美国零售业.面临着一个抉择:售货员成天跟钱打交道.商店的店主.他就没有一种把握.也就是这个售货员他收了钱之后他给我了.还是搁在他的钱包里了?他没有这样一个把握.那么最后处理这个问题.这还是个普遍性的问题.售货员和大量的现金去接触.最后我怎么保证他都给我了?在这个情况下.就促进了一个技术的发明.什么呢?收款机.发明了收款机.你们现在看一看收款机是个什么概念.它一定是拿着那个东西有条码对不对?条码一刷.或者说条码刷不出来了.商品背后它都有一个标号.把标号输进去.于是单价也出来了.你总量它也能出来.你再琢磨琢磨.它一定得把这个东西打进去.一声响了之后.是不是底下那个搁现金的抽屉才能打开吧?如果要没有那声“铃 的一声.底下现金的柜子他都打不开.所以你看商品的品名.单价甚至包括数量是通过条码解决的.你一刷它解决了.然后那就打出来是个什么数.最后铃的一声响.钱柜开开了.这个时候把你的钱收了.把零钱找给你.你看看这样一个过程.至少有这么几条我想在建立个人信用中间是你可以考虑的:第一这些条码和手输的这些东西.实际它都是一个什么呢?都是个信息.而这些信息全部记录在案.这就是这个过程本身就等于一个数据库出来了.对吧? 第二点.你整个这样一个情况.最后买东西的顾客手里要有一个小条吧?至少这个小条是什么?这个小条是收据了.我买了什么.什么单价.找零找了多少.肯定完了你要看一遍.你要核对一个.这个出了另外一个.这个叫什么?这个就是.我们现在讲叫“客户监督机制 .又出来了.所以你看有了数据.又有了客户监督机制. 第三个你再琢磨一下.整个它的加总是自动的.同时你的现金抽屉它还有一个自动锁.加总是自动的.不用你去打算盘了.整个现金柜又有个自动锁.这个时候实际又什么呢?店主他就可以放心了.这个是什么?这是店主的一个复核的过程.当然最后.你别管人的素质品质高与低.这样一个机械你把他限制住了.当然我不敢说这种机器它百分之百地就有用.什么道理呢?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机器.它还是可以骗的.所以我管它叫做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那么充分条件是什么? 充分条件在目前建设个人信用体系过程中间.它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监督和强大的威慑力量.否则的话.没用.在乡村中间.你比如说.张三把钱借给李四.张三呢.他根本不用害怕.为什么不用害怕?还是不还是怎么着?多久还?什么时候能还?很多情况下他不害怕.因为咱们中国有一句话.叫什么“跑了和尚你跑不了庙 .你小子反正在这个村里.如果你要是不还.我也不用说别的.就张家长李家短.对不对?我给你宣扬宣扬这个事情.一村的人都认定你不是东西.下回第一你甭借钱了.下回第二你甭办事了.下回第三谁看你谁都生气.你在这个村子还甭呆了.所以这有一个很自然的监督机制它就出来了.甚至我跟你说.就形成了另外一个很有意思的中国农村特有的现象--父债子还.老子欠钱了.他临咽气的时候.还得把儿子找过来.我还欠着谁的帐呢.你小子得给我还.否则这个家族他在这儿他就算是臭了.为什么出现这样一个很好的情况呢? 我想说.大概.你们琢磨琢磨是不是里边有这么几点:在建立中国信用体系的时候.你可以琢磨.第一条.因为你是长期生活在这个村子里的对不对?在这个情况下.人们就很不愿意为了一个短期的利益而放弃追求长期利益的这么个情况.我骗你这是个短期利益.可是我骗完你之后.显然我就没有了追求长期利益的这种可能性.这个玩艺叫什么?这个玩意就是:你能骗所有的人一次.你能骗一个人一生.你不能骗所有的人一辈子.它就是这个道理.如果说你能永久地骗下去.别人愿意永久地受你骗.那你就骗吧.而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也是蛮有意思的.也就是说.当你在干了坏事.就是不讲诚信干了坏事的时候.这个村子里一个最大的特点.它是靠什么东西呢?就是靠张家长李家短.老婆子们串门.把你这点坏事给你张扬得全村都知道了.让你呆不下去.这个比什么都厉害.上一个世纪呀.美国有一些州就立过法.干什么呢?实际这应该叫做当时在美国管这个叫做“对犯罪嫌疑人的羞辱法 .你干了一些事.确实认定是你干的坏事.它怎么办呢?你比如说.什么小偷啊.什么违约者呀.什么这些玩艺.他招也比较损.在媒体上帮你公布了.给你上了网了.给你上了电视了.让你臭不可闻这个事情.所以这个一公布之后.我跟你说.就发现.你只要这么干.就把你个人记录记下了一个重重的黑点.谁都怕这玩艺.因此他们都宁肯受罚.宁肯干社会公益.他也不让你把他这个事给他公布出来.你可以罚我.你怎么罚我都认.可你千万你别给我公布出来.你想想一旦公布出来.所有的人都知道你不是东西.你求职.你贷款.你搞合作.谁愿意和你这么一个浑身劣迹的人一块干呢?你算是完蛋了.这个监督也是蛮厉害的. 所以我想说的是从我做起.这是第一条.第二.制度的保障是必要的.同时还得有一个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最后才能出现这个问题.其实啊.我所讲的这个事情已经出现了.大家现在看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甚至都跑到电视台.中央电视台.都给你公布.我们叫曝光了.都给你曝光之后.那你说你怎么办?你怎么经营?所以这种的压力是非常之重大的.而这个所给你的刺激跟你所犯的这是相匹配的.企业越大.所以今天越不敢拿自己的信用去折腾它.道理也就在这儿. 问:“请问现在在各个领域的不诚信的现象.都体现在这么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讲诚信的人.他有可能在这个领域内.他获不到利益.甚至他活不下去了.他甭说发展.他连生存都保证不了.请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从个人做起?我们这个制度保障是如何建立呢? 答:好.谢谢你的问题.确实诚信它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也确实是在目前情况下.你贯彻诚信原则.成本和机会成本蛮大的.这是大家都看到的.我想说的是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它不会一蹴而就.同时我刚才也强调了在这个过程中间.我们不能讲一步都没走出来,我们也不能讲.说是所有做的一切它都是个负面的东西.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呢.我想请你就考虑一件事情.如果我们仍然是短缺经济的话.那是另一回事.因为现在是个过剩经济.而过剩经济就是经济过剩了.就是产出过剩了.这个时候.那么产品的实现本身就是一个惊险的跳跃.对吧?这个恐怕你知道.而跳的办法有几种.一个靠骗.一个靠诚信为商.从总体从长远看.骗它肯定不能够永久进行下去,从全局来看.你讲的那个情况.它不会存在,从微观情况.你讲的那个情况它一定能存在.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里边.我骗了我就赢了.可是它能不能够长远地骗下去.完全永远地靠骗来活着?我想这个第一经济环境它不允许.第二经济法制它也不允许.在我们的过程中间呀.辽宁曾经有一个事情.出了一个产品叫“苹果醋 .我想可能有的同学知道这个产品.刚出来就被人仿造了.确实它的利润大幅度地下滑.那最后.就去打假.就去打官司.赢了.它赢了.赢了之后报纸上媒体上炒的很多.认定这是一个很好的事情.同时你说的那个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呢?你打假完了之后.仍然还有二十多家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它存在着.那你的利润仍然不能跟过去那么高.那这里边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还认为这是赢了.而不是输呢?也就是从总体角度讲.一个制度.一个假冒了就要负责任的制度.它终于别管迈出多大一步.它迈出去了,从微观角度讲.它的利润下来了,可是从宏观角度讲.这个市场环境比过去好了一点.所以从我的想法就是这个意思.你讲的这个情况.微观肯定存在.但是宏观就是靠这样无数的失败无数的争斗.最终累积出来.才能走上正轨的.谢谢. 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胡锦光 主讲人简介: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杂志副主编. 学术兼职主要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 社会兼职主要为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及政策法规司法律顾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法律顾问.海口仲裁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咨询顾问等. 内容简介: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涉及宪法问题的事件或者案件.社会各界也就宪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2000年的出台.使得公民权利受保障落在了实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救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法是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大体分为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宪法规范调整的范围中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是一般权利.所以其他法律规范中的公民权利应该是与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 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某法律规范的约束.或者说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对当事人的惩罚.侵害到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公民或者执法机关必须找到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这个途径就是宪法救济.即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时.可以通过法院或自己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规定是否违宪进行审核.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宪法救济在各国法律中都有表现.按法系分.国家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类国家的宪法救济模式有一定的区别.西方社会存在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国家的宪法救济模式以判例的形式出现.以前做出的类似的判决可以作为判例影响着以后的案件审理. 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救济由宪法法院执行.宪法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法院出现. 而我国.由国家性质和现实国情决定.既不能使用判例.又不能成立宪法法院.因为要保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可侵犯性.于是我们国家在2000年颁布的中.规定了我国的宪法救济程序.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今天所讲演的题目是.我们知道我们这个社会.正在走向法治.法治的一个基本含义就是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那是恩赐.在宪法当中确认了.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的时候.它的救济手段是什么?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到今天.尤其突出.我们知道.近几年以来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发生了一些涉及宪法适用的一些问题.或者说形成了一些案件或者事件.那么首先.我想列举几个近几年以来受到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一些宪法案件或者事件. 那么最早的一个案件是在1999年.我们知道北京有个民族饭店.民族饭店有42名下岗女工.在下岗以后.正值民族饭店举行选举活动.在选举当中我们知道需要进行选民登记.在选民登记的时候.选民名单当中.列举了这42名下岗女工的名字.但是没有发给这42名女工选民证.也没有通知这42名下岗女工参加选举.所以致使这42名下岗女工没有实际行使选举权.那么在选举结束以后.这42名下岗女工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选举纠纷的诉讼.要求确认没有让她们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又考虑到这种选举权利的神圣性和重要性.提出了赔偿要求.据说这个赔偿额达到120万.但是西城区法院没有受理.那么对西城区法院不受理的裁定.这42名下岗女工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予以驳回.这个案子就说明一个问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授予的.宪法当中明确地加以确认.那么当公民的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到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那么这种宪法权利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保障?那么这是第一个案例. 那么第二个案件呢.就是在2001年发生的成都的一个案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的招工启示当中规定.有诸多条件.其中有一个条件规定.男子必须达到一米六八.女性必须达到一米五零.其中四川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学生.叫蒋涛.他不足一米六八.他正值毕业期间.到银行去应试.身高条件不符合.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受理了他的案件.受理以后法院通知成都分行.说有人起诉你们身高歧视.那么银行第二天公布的招工启示里面.把一米六八和一米五零这个身高限制就去掉了.这样的话当事人诉讼的对象已经不存在.法院予以驳回.驳回了他的起诉.裁定驳回起诉.据说蒋涛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曾经在报纸上.它是在上登了一个招聘广告.说曾经规定过一米六八和一米五零.对他的精神构成了损害.提起了第二个诉讼.第二个诉讼法院没有受理.认为它这个规定并不是针对特定人.并没有对他特定人的精神造成损害.这个案件最后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改变招工广告当中的身高规定.而导致这个诉讼到此终结.那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工广告当中.对他的身高规定不做改变.从而引起诉讼.那么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它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不去适用宪法.那么这个案件当中关于身高是否构成歧视的这个规定.怎么去判断与我国宪法当中规定的公民在法律前面一律平等的这样一个精神是否一致.所以这个案件里面.在实践当中有的具体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那么需要适用宪法来判断这种行为.是不是侵犯了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那么我们今天讲演的主题.是关于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那么公民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基本的权利.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救济?我们知道.在正常的情况下.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的规定.原则或者精神是一致的.当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实施.那么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就得到了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去启动宪法救济.我们通过法律的实施就能够去保证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但是我们知道.宪法和法律相比较.它们在效力上是不同的.它们在作用的功能上也有所不同.那么法律居于宪法之下.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法律.在我们国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些规范性文件它在效力上要低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国家的高级法.如果这些法律文件违反了宪法.这些法律文件就没有效力.这些法律文件如果违反了宪法.它没有效力.当然就不能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如果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违反了宪法.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如果还继续有效实施.不仅国家统一的宪法秩序建立不起来.而且由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应地也就受到了侵犯. 所以当宪法当中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法律.法规.规章当中.相应地也做了一些规定的情况下.这就需要判断.宪法当中的规定有没有被法律.法规.规章所具体化.那么当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一致.而法律.法规.规章当中所具体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公民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就能够去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当他的法律权利获得保障.相应的宪法权利也就获得了保障.所以在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救济.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我们还可以运用其他的一些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比如说行政复议制度.申诉制度等等.但是我们讲到当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一致.而又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救济.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我们通过法律救济予以保障.相应的公民宪法权利也就得到了保障. 但是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出现两种另外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的各种文件的规定违反宪法.或者说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法律文件违反宪法.不应该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来解决一个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宪法来判断某个法律文件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这个法律文件.如果它的效力得到承认.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受到侵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启动或者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制度.通过适用宪法来判断法律文件是不是违反宪法.我们在实践当中可能有一些企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或者说一些层次比较低的国家机关.他们在制定的一些法律文件当中.可能有意或者无意的.或者说更多的可能是无意识的制定了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定违反了宪法.那么这些规定在实践当中就不能予以使用.我们刚才讲到.如果没有一个机制.去能够适用宪法来审查这些法律文件.从而来判断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的话.那么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形同虚设.比如说实践当中发生了一个案件.那么这个案件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进入了诉讼当中.我们的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在审理案件当中.案件的当事人认为.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文件违反宪法.不应该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必要或者由自己来判断.适用于该案件.作为该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文件是不是违反宪法.或者法院就要通过其他的途径送请有权机关来进行审查.如果不能做这种工作的话.法院直接就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来审查判断案件当中的具体纠纷.那么这个案件就得不到彻底地公正地解决.那么这是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我们知道立法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宪法通过以后.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具体化的法律体系.那么有的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被法律具体化.有的可能并没有被具体化.那么当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没有被具体化的情况下.我们无法通过普通的法律诉讼.来予以救济.这个国家如果没有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制度的话.那么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可能形同虚设. 比如说我们刚才举的第一个例子.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这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到普通法院去提起诉讼.普通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相应的如果没有救济手段.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必然会成为空中楼阁.那么这是我们讲到由于宪法和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具有不同的效力.它们作用的功能的不同.决定了在一个国家里边.仅仅只有法律救济是不够的.当法律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当这个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来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的情况下.在这两种情况下.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那么宪法救济制度应该如何建立起来呢?我们知道.在2001年的时候.在我们媒体当中.或者在公众当中在探讨一个问题.关于宪法的司法化问题.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在没有具体法律的情况下.能不能直接去适用宪法来判案.在这样一个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不同的办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可以去适用宪法来解决案件的纠纷.既包括可以去适用宪法.来判断作为一个具体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文件.是不是违反宪法.那么也可以直接依据宪法来判断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违反宪法.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宪法来判断一个案件.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违反宪法.那么在英美法系国家它的普通法院是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或者它的宪法既可以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也可以作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依据.那么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为什么能够有如此之大的这种权利呢.它主要是基本条件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宪法具有解释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对宪法有解释权这是固有的.并不是宪法所赋予的.对法律也有解释权.宪法高于法律.在法院审理案件当中.法院要运用法律来解决案件.但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违反宪法.法院就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来判断适用于某个审理案件的这个法律它是不是违反了宪法.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那么就不适用违法宪法的法律.如果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不知道宪法的含义.法院也就无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来进行违宪审查.或者审理具体案件.所以我们看到在英美法系国家.所有的因为法上的问题.因为法而引起的一切纠纷.法院都可以进行解决.我们看到美国总统在选举当中.小布什和戈尔选举纠纷当中.最后由法院来判断.也就是说.它的任何一个纠纷.都可以由法院来进行判断.法院既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又解决宪法问题.当然宪法的解释权不一定用来为适用宪法判断纠纷服务.那么适用宪法来进行违宪审查.判断纠纷.我们一般把这种权利把法院的这种权利.称之为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和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它是合一的.在主体上是合一的.有宪法解释权.必然有违宪审查权.有违宪审查权必然有宪法解释权. 那么第二个条件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先例约束原则.或者叫遵循先例原则.我们知道在英美法又称之为判例法.判决之所以能够成为判例.那我们知道判决只具有个别效力.判例具有一般效力.判例具有法的这种效力.根据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先例约束原则.法院的一个判决它对下级法院.未来类似的案件具有约束力.换句话说.下级法院在对某个案件审理的时候.必须要依据上级法院以往所审理过的这种案件的判决.那么为什么先例约束原则对于法院享有适用宪法的权力非常重要呢?因为法院它是个司法机关.它奉行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它只对具体案件做出判断.也就是说.它只对具体的当事人纠纷做出判断.那么它在做出判断的时候.认为应该适用某个法律.或者不应该适用某个法律.或者应该适用宪法或者不应该适用宪法.或者对宪法含义的理解.它仅仅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有效.如果这个判决能够形成判例的话.那么就不仅仅是对某个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有效.而实际上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效.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的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所以它如果认定某个法律违反宪法.它就可以既对某个案件适用也对类似的案件去适用.这样就使得被它认为违反宪法的这个法律实际上失去效力. 那么相应的我们看到在大陆法系国家.它的法院它的普通法院不能去适用宪法.其基本原因与我们刚才所讲的法院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有很大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它只具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对宪法并没有解释权.那么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对法律有解释权.对宪法没有解释权.那么它对宪法的含义就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理解.那么它就无权根据宪法来判断某个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它也无权去判断某一个实际的公共权利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而只有对宪法享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宪法做出解释才能够进行判断.我们刚才讲到第一个国家可能没有法律.虽然有宪法的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那么公共权利机关.主要是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行使了一个行为.公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他的权利.这就需要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如果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它就不能权威性地理解宪法规定的含义.或者说不能全面地去理解宪法规定的含义.也就无从来判断一个具体的纠纷.来给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提供一个救济.大陆法系国家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对判决它没有一般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它不奉行先例约束原则.也就是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所做的判决只具有个别效力.不具有一般效力.那么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它做了判决.对下级法院并没有约束力.如果它的普通法院能够去适用宪法.来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的话.它在审理案件当中.认定某个法律违反了宪法.这个认定只在某一个特定的判决当中有效.只对特定的案件的当事人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并没有效.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矛盾.之所以不适用某个法律文件.是因为这个法律文件违反宪法.但是为什么其他社会成员仍然要受这个法律文件的约束呢?原因是法院无权去撤销这个法律文件.法院只能是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文件拒绝适用.这个矛盾就无法解决.而且我们知道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的设置和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设置的不同的.它的法院是分成不同的层级.不同的类别.比如说设立单一的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劳动法院.家务劳动法院等等一系列的法院.法院和法院之间是独立的.法院系统之间是独立的.如果上级法院对某个法律文件做出一个判断.下级法院如果不予认可也是可以的.那么这个系列的法院对某个法律如果做出一个判断.那么其他系列的法院不予认可也是很正常的.这样的话同一个法律在这个国家里面上下级法院之间它的认识可能不一.不同系列的法院可能认识也不一.这样就导致一个国家统一的宪法秩序可能无法形成.所以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它的普通法院无法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以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成立了一个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来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当公民认为某个法律文件违反宪法的情况下.那么先进行法律救济.在法律救济穷尽的情况下.向宪法法院提供宪法控诉.由宪法法院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 那么这是两类不同的国家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有不同的思路.简单地说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既给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你认为你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提供法律救济.你如果认为你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给你提供宪法救济.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既解决法律问题.又解决宪法问题.既提供法律救济.又附带地提供宪法救济.由于它的法院在社会当中地位很高.它可以去创造法律.也就是所谓的可以去造法.在人们的心目当中.有极大的尊严.所以法院呢.能够提供这种宪法救济.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社会成员对普通法院通常报着一种不信任的态度.由普通法院给公民提供法律救济.这是它的使命.由普通法院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这并不是它的使命.宪法在权力配制当中.并没有把宪法救济的权力.提供宪法救济交给普通法院.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我们通常看到.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这是我们讲的世界上的主要两类宪法救济的途径.它们各有形成的不同的特点和社会基础. 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当中.确认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也会逐渐地完善.宪法当中所确认的这一系列.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该说它应该是真实的.应该说是有保障的.当某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应该提供相应的保障.应该提供相应的救济.当我们一些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制定的一些法律文件.违反了宪法.就需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或者精神.来判断这些法律文件.是否违反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去适用违反宪法的这些法律文件.如果要去适用这些法律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形同虚设.必然受到侵害.宪法的最高效力.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就得不到维护. 另外一个方面.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完备的一个法律体系.将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体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提供一个途径.为公民在他认为他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供一个救济.比如我们刚才讲的选举权案件.我们目前法律当中.只规定了一类选举权案件.就是选民名单案件.如果某一个具有选民资格的人.他认为他应该是选民.而选民名单当中没有他的名字.那就意味着他可能是四种人:可能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能是外国人.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他认为他不是这四类人.他应该是选民.那么他可以作为选民名单案件.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我们刚才看到这个案件.选民名单当中已经列举了这42名下岗女工的名字.已经不属于选民名单案件.而是属于其他的选举的纠纷.而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里边只规定了选民名单这一类选举纠纷.所以普通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在普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其他的途径提供救济.那么他的选举权就会形同虚设.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当中.宪法当中所确认的公民的一系列权利.首先有必要去建立相应的宪法救济制度.而且这种必要性非常突出.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的加强.这种建立宪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问题是在我们国家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宪法救济制度?我们是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来提供宪法救济.还是学习大陆法系国家专门成立一个宪法法院来提供宪法救济?我们再来考察一下我们国家的情况.我们国家大体上处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我们的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在我们国家有权解释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授权其他国家机关来解释宪法.我们知道在法理上规定就是限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来解释宪法.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其他国家机关来解释宪法.那么宪法当中并没有授权法院来解释宪法. 另外我们国家不是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所以法院的判决也不能变成判例.法院并没有先例约束原则.由于我们的法院不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所以法院如果要去使用宪法.来判断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显然对法院来说.要完成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甚至于说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在1982年宪法当中就规定了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实际上我们的是1994年通过.1995年1月1号生效.在1995年1月1号以前我们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权利造成了损害.这一些纠纷如果要进入普通诉讼.由法院来审查的话.虽然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法院对宪法没有解释权.它如何来判断在特定的情形下.国家机关应该赔偿还是不应该赔偿.赔偿的范围有多大.如何进行计算.赔偿的程序如何?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法.法院无法依据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这样一个简单的规定.来对一个具体的纠纷做出一个判断.所以在我们国家由普通法院依据宪法来判断法律文件提供宪法救济.由普通法院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公民认为一个公共权利行为.侵犯了他的宪法的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院直接根据宪法来进行判断.某一个具体的公共权利行为是不是符合宪法.应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换句话说.法院在司法过程当中.直接去适用宪法来判案是非常困难的.甚至于说可能是做不到的. 那么我们能不能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成立一个宪法法院.我们知道宪法法院的成立.它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并且互相制约.由立法机关来依据宪法进行审查.不可行.容易形成自我监督.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因为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那么由它来进行审查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由普通法院来进行审查.又不具备条件.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成立一个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作为一个宪法保障机关.既来保障宪法实施.同时也给公民提供宪法救济.那么在我们国家能不能设立一个宪法法院呢?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样一个体制之下.我们有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机关当中.有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们需要保障权力机关的地位.需要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所以成立一个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来对其他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来解释宪法.可能影响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可能影响到权力机关的地位.所以在我们国家设立一个宪法法院.在目前阶段应该说也是不可行的.那么我们的宪法里边.关于公民的宪法救济.确立了一个基本的体制或者原则.根据我们的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那么从这个规定当中可以引申出来.如果某一个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或者某一个国家机关所进行的一个行为.违反了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宪法来进行审查.认为这个法律文件违反宪法.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如果认为某个具体的行为违反了宪法.有权予以确认无效.那么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是确立了这样一个体制.这个体制与我们民主集中制的人民大会制是一致的.是符合我们这种政治体制和政治理念的.当然我们的宪法当中这个规定非常简单.非常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在2000年所通过的里面.根据宪法这样一个规定.将宪法救济的具体的途径相对来讲具体化.规定了一个具体的程序.2000年全国人大所通过的里面.第90条和第91条规定了某一个方面的程序.也就是说.当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违反了宪法.那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一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如果认为某一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者规章.违反了宪法.那么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是当中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的救济 【查看更多】

 

题目列表(包括答案和解析)


同步练习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