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条文选自古罗马: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与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的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先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 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拷问不应该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的原则. 请回答: (1)通常情况下的“民法 指的是哪类法律?与古罗马的“民法 有何不同? (2)古罗马的有许多积极的成分.请根据上面所引条文作一简单的评述.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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