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 一般认为.罗马人留给后来文化的1份宝贵遗产是其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12铜表法 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12铜表法 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在2-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5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万民法不管民族如何.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的法律.它是使奴隶制和财产私有权神圣化.并维护买卖.合作和契约原则的法律.它不是凌驾于公民法之上的法律.而是对公民法的补充.因为它对帝国的外来居民特别适用.罗马法最重要的分支是自然法.这个法律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斯多亚派发展了正义和公理化身的自然呈现1种合理秩序的思想.他们断言.所有的人就其天性而论都是相同的.他们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政府无权违背.然而.作为1项法律原则的自然法之父并不是希腊化的斯多亚派.而是西塞罗.他宣称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一切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天性相一致的正常理智.这个法律对国家本身尤为重要.任何擅自蔑视它的统治者行将变成1个暴君.作为1项法律原则.这种抽象司法概念的发展.是罗马文明最为可喜的成就之一. 从3世纪起.由于罗马奴隶制社会陷入危机.统治阶级迫切要求将反映本阶级意志的现行法律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和巩固其统治地位.因而着手进行法律汇编工作.3世纪末和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和.这是帝国最早的1部官方法典.它包括4世纪以后皇帝的敕令.后来.东罗马皇帝在前述基础上编成了集罗马法大成的. [例证]公元前后出现在罗马的官职是 ( ) A.执政官 B.保民官 C.皇帝 D.元首 [解析]本题答案是D.本题为对罗马帝国相关知识的一般识记.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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