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古老汉今年63岁.居住在沿海某渔村.妻子五年前病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该村村委会主任.二儿子自己创办了一个海产品加工销售公司.收入丰厚.前年.古老汉住进了二儿子建造的二层小楼.儿子儿媳工作都忙.古老汉的任务是照顾上学的孙子.孙子一去上学.偌大的两层楼房里只有小花狗与其做伴.邻居岳老太.64岁.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一女.儿子在县城工作.不常回家.女儿嫁到邻村.由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不能过多地照顾她.孤独与寂寞使两位老人同命相怜.经常在一起聊天.也互相帮忙做些家务.逐渐产生了感情.当两位老人鼓足勇气.向子女谈论再婚问题时.遭到了子女的反对.古老汉的儿子认为.古老汉再婚.会显得好像是由他们不孝顺所致.会让乡亲们笑话.而且这个年龄找个后妈.在财产等方面会有很多麻烦事.他甚至声称.如果古老汉再婚.他们将不再给付赡养费.大儿子身为村委会主任.他告诉开介绍信的人.不得为古老汉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岳老太的儿子也觉得母亲再婚.有损颜面.遂不顾岳老太的反对.将岳老太接到城里住.分开一段时间.两位老人更觉痛苦.后来两人一起到乡司法所反映了双方子女干涉其婚姻自由的情况. 请结合材料分析:古老汉的儿子与岳老太的儿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古老汉的儿子与岳老太的儿子的做法不正确.在本案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违反婚姻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前.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方面的考虑等原因.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有的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在本案中古老汉与岳老太有结婚的自由权.子女无权干涉.也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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