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青岛晚报讯 :在即墨市打工的孔某从朋友家串门离开时.突然遭到四名男青年不由分说的拳脚.棍棒围攻.孔某高声呼救.却无济于事.情急之下.他掏出随身的水果刀.胡乱向周围挥舞.将其中一名男青年的腹部捅至重伤.这一案例说明( ) ① 孔某的行为是为自身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② 孔某是在遭受多人正在行凶的同时所采取的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③ 孔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正当防卫 ④ 孔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防卫过当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②④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