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的主要内容 (1)1871年初.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不久.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确立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规定: ①行政权--皇帝和宰相.a.皇帝掌握国家大权.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拥有任命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决定对外政策<宣战与媾和>.创制法律等大权,由普鲁士国王担任.b.宰相是内阁首脑.主持内阁工作.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 ②立法机构--两院制议会.a.联邦议会由各邦代表组成.是帝国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实权,议长为宰相.b.帝国议会由成年男子普选产生.具有立法权.但作用很小.任何法案须经联邦议会和皇帝的批准才能生效.(议会对行政无监督权力.立法权实际受行政权的控制). (2)还规定德国为联邦制国家.帝国政府掌握外交.军事大权.各邦则保留了一些自治权.普鲁士在帝国中占统治地位. (3)评价: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推动德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保留了浓厚的专制残余.皇帝具有绝对权威.议会并无实权.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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