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后期的两税法. ①原因: 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③内容:a.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b.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④作用: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 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 身为本 ) 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d.是我国封 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④局限: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 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 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⑤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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