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后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解析:本题考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这一重要考点的理解.要调动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知识.用掌握的理论和法条.扣住材料中各种法律关系分析. 答案:(1)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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