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历史上的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 .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 宋仁宗天圣五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多被主人折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摘编自等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摘编自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期中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答案 (1)目的:材料一:规范租佃关系.抑制地主对佃户的人身约束,协调租佃纠纷.维持生产正常进行.材料二:保护自耕小农.抑制兼并.增加国家收入. (2)历史背景:租佃契约关系普遍化.自耕小农仍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土地兼并加剧.政府根据社会变化在政策上进行调整.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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