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的特点:联邦制下的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有三个基本特征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政府行使宪法“列举的权力 .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 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 . (2)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与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3)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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