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机构、陪审团、刑罚构成了审判制度体系,审判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过程既是人类追求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的过程,也是法制文明不断演进的过程。
(2)人类以法律维系社会,反映了人类正义和公平观念的进步,作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代表,法律以其制度文明的形式和成果反映着人类的创造和文明的进步。
[资料附录]
材料一:法庭产生之初,审判权一般都被贵族控制,他们往往在法庭上滥用司法特权。为此,雅典规定,公民均可参与审判,并可组成陪审法庭加以监督;罗马平民则设立保民官,限制贵族特权。――转引自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历史》P100
材料二: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异端建立教会侦察和审判机构,后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宗教裁判所,以迫害天主教异端。1633年罗马宗教裁判所指控伽利略为“异教徒”而将他送上断头台(右图)。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在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
――转自http://info.datang.net

材料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雅典“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法庭审判官人数六千,由公民抓签选出,但审判时,审判官未必全体出席,出席人数自四五百以至上千不等;出席若是偶数,就要另加一人使成奇数,以免投票不能表决。
材料四:美国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所以涉及价值在20美元以上的诉讼,审判时均须有陪审团参加。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凡可能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陪审是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
材料五:《汉穆拉比法典》:“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 《旧约?出埃及记》:摩西以上帝代言人的口吻传达上帝命令“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古兰经》:“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鼻抵鼻,以耳抵耳、以牙偿牙”
材料六:中国古代有五刑之说。秦以前为:墨、劓、?(刖)、宫、大辟(杀)。 秦汉 时为:黥、劓、斩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隋唐以后为:死、流、徒、杖、笞。――转引自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历史》P104; 另据http://www.cnedu.com.cn
材料七: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的原则列入《人权宣言》,随后又在《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
[板书设计]


一、审判机构: 部落联盟大会 法 庭 宗教裁判所
法 院

大陆法系: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美国法系:州法院、联邦法院。
目标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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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设置 英国法系:治安法院和郡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议院
特征各异

渊源:古希腊、古罗马
英国:见证人制度、大小陪审团 保障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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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兴盛
司法公正

生命刑
身体刑
维护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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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制度 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资产阶级“人权”、“自由”、“平等”反对封建专制
2.根据材料二,古代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现代刑罚追求什么目的?
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利益。公正。
要求:抓住刑罚功能从严酷残暴、维护统治到阻止、威吓和规劝的追求公正公平的变化,体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制文明的进步。
[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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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材料一、材料二及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刑罚功能历史演变的看法。
1.审判制度是人类法律制度完整构成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专门的审判机构是国家诞生后的产物,随着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的变化,审判机构及其断案量刑的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从社会总体发展看,人类文明的发展与审判制度的变化相互促进,而后者更多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维系文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本课教学能较完整地反映以上内容,也较恰当地讲清了审判制度变化与法律发展、社会文明进步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基本完成了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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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值得改进和探索的方面主要有三。其一,新课的“导入”运用了中国古代“法(?)”字中有关“审判”的含义,原意是想以此引导学生从不同侧面完整理解“法律”的涵义,但事后考察,觉得它与本单元第一课(即第17课)的“导入”有重复,因此今后的教学拟选择与“审判制度”和学生生活(知识)经验更贴近的内容切入,而“法(?)”字所包涵的完整意义可以在单元的总结中出现。其二,在教科书中出现了“法庭”、“法院”等不同概念,教学中应将这种不同称谓的内在涵义和前后变化和联系交代得更为清楚,但教学中忽略了这一点,只是按照教科书的提法展开。其三,根据教科书的编排,本课内容多以西方审判制度为例,然课堂教学中如何充实有关中国审判制度的内容,如何以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来更具体地反映“以礼入法”的特征,这些问题留待今后的教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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