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填空。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的著名作品。课文节选的是全剧最精彩的一场戏。描写了威尼斯商人 和犹太高利贷者 在法庭上的一场生死交锋。“威尼斯商人”在其朋友 和朋友的妻子 的帮助下,最终解决了这场冲突。
2、下列说法有误的一项是( ) A、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包括《罗密欧与朱丽叶》。 B、莎士比亚是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杰出的戏剧家和诗人。 C、《威尼斯商人》是一部喜剧。 D、莎士比亚在世界文学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1、下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 ) A、中流砥柱:比喻坚强的、能起支柱作用的人或集体。 恻隐:对受苦难的人表示同情;不忍。 B、豁免:免除(捐税、劳役等) 癖性:个人特有的癖好和习性。 C、袒露:裸露 凛然:严肃,可敬畏的样子。 D、异邦:不同的地方。 万恶不赦:形容罪恶极大,不可赦免。
法庭审判(第四幕第一场)是全剧最精彩的一场戏,这早已成为定论。德国浪漫主义运动领袖许雷格尔(August Wilhelm Von Sehlegel,1767-1845)在《戏剧艺术和文学讲座》中曾说:“第四幕中审判场面本身就是一篇完美的戏剧,全剧中的兴趣都集中在这里。”哈兹列特同样认为:“自鲍西娅上场之前,到她下场之后,整个审判场面,真是戏剧技巧的杰作。”我们觉得,这种评价并不过分。在这一场中,有仁慈和残酷、友谊和仇恨以及欢乐和灾祸之间的强烈对照,有反衬、悬念和惊奇,抑扬顿挫,波澜起伏,以借约之矛攻借约之盾,造成情节的急剧转变。莎士比亚在这里运用各种戏剧技巧,确是达到非常圆熟的地步。
在鲍西娅上场之前,先由公爵进行审理。公爵早已设法调停,但是无效。所以公爵出席法庭之后,就向安东尼奥提醒对手是一个铁石心肠的“恶汉”。安东尼奥早有思想准备,“等待着他的残暴的处罚”。夏洛克在群众紧张的心情中,走上法庭。公爵劝告夏洛克大发慈悲,而夏洛克却公开表明对安东尼奥有仇,当面拒绝,并且威胁要到京城上告。巴萨尼奥从鲍西娅那里拿了钱来,所以在争论不过夏洛克时,愿意以加倍的钱来还债,可是又被拒绝。公爵再度劝告,夏洛克却以基督教徒虐待奴隶来为自己辩护,塞住了公爵的嘴。如果公爵所请的培拉里奥博士当天不能到场,公爵只能宣布延期审判。夏洛克始终占着上风,安东尼奥恐怕难逃厄运。展开戏剧冲突的矛盾双方,从全剧来说是安东尼奥和夏洛克,但在法庭上,作为安东尼奥的辩护人的鲍西娅,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夏洛克的对手。莎士比亚写公爵审理案件,既表现了诉讼的应有程序,更重要的是为鲍西娅的上场作准备,让这个举足轻重的人物在危急的情势下出现,以显示她的干练和才智。
莎士比亚在鲍西娅上场之前,先表现安东尼奥和巴萨尼奥之间生死不渝的友情,再描诉讼。鲍西娅根据法律,宣布异邦人企图谋害基督教徒,他的一半财产归受害人所有,另一半没入公库,他的性命,听凭公爵发落。公爵不等夏洛克开口,就饶恕了他的死罪。可是在贪婪的夏洛克看来,夺去了他的财产,“就是活活要了我的命”。最后他不得不接受从此改信基督教和死后将财产交给女儿女婿两个条件,痛苦地退出了法庭。
这一场戏,细致曲折而又气势磅礴,突出地表现了鲍西娅所维护的生活准则:友爱和慈悲是幸福的源泉,贪婪和报复是灾难的根由。同时我们又看到,资产阶级法律包含着形式和内容的矛盾,依法执行表面上似乎很公道,其实却很荒谬。安东尼奥和夏洛克签订借约,这是合法行为,夏洛克要求照约处罚,理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鲍西娅找出借约破绽,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坚持必须照约处罚,反使夏洛克一无所得。至于鲍西娅最后所依据的处理异邦人和基督徒关系的威尼斯法律,以及安东尼奥提出夏洛克改信基督教的条件,显然带有种族歧视和宗教偏见,因而使人对夏洛克痛恨之余多少有些同情。
在审判结束以后,鲍西娅和尼莉莎分别向她们的丈夫巴萨尼奥和葛莱西安诺索取戒指,作为第四幕的结束。这个“戒指”故事,是非常富于喜剧性的穿插。审判场面气氛严肃,穿插这段喜剧情节,可以调剂一下,而且在全剧高潮之后,出现余波,引出第五幕的戏来。鲍西娅和尼莉莎乔装出庭,观众虽已看得一清二楚,但是她们的丈夫,却仿佛蒙在鼓中。怎样能使他们相信出席法庭的法官和书记就是自己的妻子,只有戒指才是确凿的证明。这一段戏是最好的喜剧嘲弄或反笔(Irony)。妙在先由尼莉莎和葛莱西安诺为着戒指争吵起来,然后顺水推舟,再由鲍西娅向巴萨尼奥旁敲侧击,既不着痕迹又有喜剧情趣。
戒指这段情节,足以补充关于鲍西娅的性格描写。她是剧中主要人物之一,莎士比亚从多方面来刻画她的性格。她温柔聪慧,而又干练果断。当她向拿利萨批评那些前来求婚的王孙公子时,显出她是一位高贵的千金小姐;她和巴萨尼奥会见时,她又是一个热恋的多情少女;等她走上法庭,又像一个精明的折狱老吏。但她毕竟是个少女,莎士比亚写她故意索取戒指,爱作弄人,爱开玩笑,借此冲淡她乔装法官时的刚毅的男性气质,还她一个聪慧的女性姿态。
在“一磅人肉”故事中,借款到期不还而致割肉,似属有悖常情,尽人皆知。然而除此之外,莎士比亚将那样凶恶卑鄙的犹太人作为主角之一,亦属一种困难。描写坏人,并不需要十分高超的艺术,但是要使坏人能够博得同情,却非凡手所可成功。关于夏洛克这个角色的处理,莎士比亚真是左右两难:一方面他须将夏洛克的性格写得极端的坏,否则借款割肉一节便不真实;一方面他又不应将夏洛克的性格写得特别的坏,否则整个那段故事便有不真实之虞。
莎士比亚用双管齐下法,以解决这个困难。他一面将坏的性格表现得淋漓尽致;一面又写夏洛克的另外一种动人哀怜处,以资补救。他既将夏洛克写成一个恶魔,又表现他受尽污辱虐待以博得观众同情。这种情形,类似一般人对于犯人的同情一般。犯人本身及其所犯罪恶,固属令人深恶痛绝;但如法官判案歪曲法律予以虐待,便会引起一般人的公愤。这虽然是主张公道的义愤,但实与对犯人的同情无异。莎士比亚在第二幕第五场、第三场,第三幕第一场和第三场,以及第四幕第一场中,表现夏洛克贪婪残暴,毫无心肠;然在第一幕第三场和第三幕第一场中,我们又看见夏洛克受到各种虐待以及不幸。最后夏洛克诉讼失败,财产充公,性命几乎难保,并须改信基督教义,身心俱毁,他说:“不,把我的性命和一切都拿去吧!不必饶恕我;你把支持我房屋的栋梁拿走,你即是拿走了我的房屋;你拿走了我的生计,你即是要我的命。”(第四幕第一场)看到这里,我们一面恨他,一面又怜他。莎士比亚又写他珍惜莉娅婚前赠他的蓝玉戒指(第三幕第一场),使我们觉得他亦具有人性。莎士比亚所用方法,等于押宝时两面下注,这边不着那边着,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所以称为“戏剧的两面下注法”(Dramatic Hedging)。
在夏洛克与安东尼奥所订的借约中,亦有一个难题。借款如果到期不还,居然有人提出以割肉为赔偿;提出之后,居然有人答应;这场官司,法庭居然慎重考虑;而最后又因借约未曾注明出血字样,而竟被全部推翻;似此情节,形同儿戏,实属难以令人置信。现在我们要看莎士比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在第一幕第一场结尾,安东尼奥对巴萨尼奥说:“所以我们走罢;试试凭我的信用在威尼斯活动点款子。”巴萨尼奥并非商界中人,告贷无门,结果找到夏洛克,并声明“由安东尼奥作担保”。正说间,安东尼奥上来,瞥见他的年轻朋友正向他的仇人借钱,便禁不住自言自语骂夏洛克道:“他那个样子多么像一个卑鄙的税吏!”他很自傲,岂能望仇人而却步,所以走上前去,商定那笔借款。这一点便足以说明安东尼奥向仇人夏洛克借款的理由,否则,此举似乎不大近情。这时安东尼奥急于要结束和夏洛克的这场交易,而夏洛克则自觉已占上风,竭力想延长这次会面的时间。夏洛克存心刁难,故意谈到两人仇恨的中心──利息──上去。从利息又谈到一磅人肉。现在我们要回到前面提出的一个问题,借约上规定一磅人肉以代借款,何以令人竟能发生真实之感?莎士比亚预先提到利息二字以为伏笔,真是煞费苦心,巧夺天工。借钱取利,在我们近代人看来,已成当然事实;殊不知在西洋古代和中古时代,一般人均视取利为卑鄙行为。他们只懂得种植谷麦可以得到数倍的收获,饲养牲畜可以大量繁殖,而不懂得钱币可以生出子金来。希腊文的“利息”为Tokos,恰好等于英文的Bred(繁殖,滋生),可见古人所谓利息,意指生殖。当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争论的时候,问题是在钱币可否生出子金来。夏洛克引雅各故事为例,“滋生出来的小羊若是带着条纹而且斑杂的,便完全归雅各所有,算是工薪”(第一幕第三场),以证明古代以羊为通货时,小羊即是利息。安东尼奥便问:“你的金钱就是公羊母羊吗?”夏洛克答道:“那可不能说;我想法使我的钱滋生得同样快就是了。”(同上)所以在他们争论之时,肉与钱二字时常联在一起,甚嚣尘上,直到后来安东尼奥说要继续唾骂夏洛克,夏洛克便从肉字上着眼而提议立约。夏洛克自己说明,本欲讨好,便故意开个玩笑,意谓基督徒既然只懂得肉类可以滋生,且视滋生之物为合法,而不知钱亦可滋生出合法的子金,那么现在就以人肉来代替钱,当做钱来看待。在安东尼奥方面,看到夏洛克竟肯不以“子金”为利息,便亦欣然接受,况且他自信“两个月之内,……我希望能有十倍这个价值的钱来”。按夏洛克立约之时,本意并不想要这磅人肉,不过故意刁难,使他的敌人知道利息像小羊一样是合法的产物而已。
一磅人肉的借约虽已订立,但是法庭上何以竟接受此惨无人道的诉讼,实在又是一大难点。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莎士比亚第一步使我们怀疑法庭上是否当真受理;盖根据公爵和一般人的意见,以为夏洛克不过要借这个机会,对于安东尼奥当众大施报复,先将他的性命握在掌中,然后饶他的命,使体面的威尼斯绅士受尽奚落和屈辱,无地容身。公爵说:“夏洛克,一般的人都想,我也这样想,你的狠毒的样子已经延长到最后一分钟了;随后你必大发慈悲,比较你的奇特的残酷还要来得出人意料。”(第四幕第一场)夏洛克亲至法庭,其目的在根据法律来使安东尼奥受窘难堪而已。但是他一开口,莎士比亚禁不住给他想出一篇大道理来。他提出奴隶问题,真是叫人无法置辩。奴隶的皮肉,不亦是用钱买来的吗?公爵至此无法加以裁判,本欲宣告退庭,适鲍西娅入,于是这案件新换一副面目。
该项借约因未注明出血字样而被法庭推翻,这段情节,本为原来故事所有,而且最富于戏剧的效果。但同时不免令人有枉法之感。关于这点,莎士比亚的表现,亦极巧妙。他将这枉法的诡辩,放在假律师鲍西娅嘴里,避重就轻,可以减少一些观众的反感;而更重要的,正当观众惊奇之际,莎士比亚接着提出威尼斯保障人民生命不被谋害的明文规定,以处罚夏洛克,表现出公正的法治精神。这条法律明文的运用,显然是培拉里奥的主意:而他是威尼斯的著名律师,折狱必然令人心服。
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讲述的故事是大家都熟悉的: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朋友,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了一笔钱,而夏洛克为了报复安东尼奥平时对他的侮辱,情愿不要利息,约定在三个月的期限到来之时,如果安乐尼奥不能清偿债务,就要由夏洛克在安东尼奥“心口所在的附近取一磅肉”。后来因为据传安东尼奥的商船接连沉没,到期无法还清债务,夏洛克就向法庭起诉,请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威尼斯的公爵和元老们的劝解都无法让夏洛克回心转意,只能准备执行原约定。幸好安东尼奥友人的未婚妻鲍西娅聪明过人,假扮法律权威来到法庭,宣布“这约上所签订的惩罚,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并无抵触”,夏洛克有权在安东尼奥的胸前取一磅肉;可是因为合同上只写了一磅肉,所以如果在取肉时流出一滴基督徒的血,或者所割超过一磅或不足一磅,就是谋杀,要按照威尼斯的法律抵命并没收全部的财产。夏洛克听了,只得请求撤诉,可这位假冒的法律权威又宣称根据威尼斯的法律,异邦人企图谋杀威尼斯公民,就要由公爵宣判没收财产,夏洛克撤诉就说明他原来的本意只是想谋害安东尼奥,所以要由公爵判罚。公爵就势命令夏洛克改奉基督教,并且没收财产。夏洛克只得灰溜溜地败诉而回。
合同是私人自己定的,难道就成了法律不成?法官难道就不能宣布这合同“不近人情”,将其作废?况且起诉的一方还是一个异教徒,是个在威尼斯受人歧视、几乎是被当作贱民的犹太人,何必如此和他“较真”,一定要以法庭的强制力执行这个合同?这就需要了解这个故事后面的法文化了。
在古代环地中海地区,合同往往具有一种神圣的色彩。比如古代希伯来人在合同方面很迷信,认为神和人是以“约”联系在一起的,犹太教的经典就以“约”为名,着重强调上帝和人类的几次约:第一次是上帝和挪亚立的约。人类应向上帝献祭,不吃带血的畜肉,上帝则不再发洪水。这次约以天上的彩虹为信。第二次是上帝和亚伯拉罕立的约,这是上帝和其“选民”(选中的民众)犹太人的约,犹太人应该以割礼为这项约的标志。第三次是上帝和摩西立的约,作为上帝眷顾其选民的代价,犹太人应该以他们的头生子(后改以金钱赎)及头生的牲畜为献祭,并严格遵循“十诫”。后来的基督教教义里,仍旧保留上帝和人类立约这样的概念。基督教的《新约全书》,所谓新约是相对于旧有的上帝与人类的约而言的,这个新约就是耶稣作为上帝之子为人类而流血,来赦免了人类的罪孽,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要门徒们吃饼,说是他的身体;要门徒喝酒,说是他的血,“为众人流出来,使罪得赦”。教徒要受洗礼、领圣餐、饮红酒,就是遵守基督和人类的这个新约的标志。
在古罗马法中,合同也是一种不可动摇、必须履行的约定。罗马法用obligatio表示合同,意思就是“法锁”。罗马法对于债的定义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合同和法律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在《威尼斯商人》所叙说的那个时代,合同等同于法律仍然是一项普遍的原则。古罗马的法谚“合意创立法律”(consensus facit ius)几乎是全欧通行的原则。法国13世纪《博韦的习俗和惯例》还有“合同胜过法律”之说。因此只要是立约人当时是自己作出承诺的,无论是多么不合理的合同,按照“买方自应注意”(caveat emptor)的原则,就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是像夏洛克和安东尼奥之间这样的合同依旧被认为和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力。法庭只能严格依照当事人原先约定的合同文字字面意义进行判决,付诸强制执行,不能对合同本身自行作出解释。
因为合同等于法律,违约等于违法,违约不偿就会遭到严厉处罚。古罗马《十二表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出卖为奴,甚至在有多位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把债务人砍成几块。14世纪德意志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掀掉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家的房顶。中世纪维也纳城市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违约的债务人剥到只剩下一件衬衣。即使在黑死病流行的时候,神父在为临终者做忏悔时可以赦免所有的罪恶,惟独不得赦免临终者欠下的债务。在19世纪中叶以前,绝大多数西欧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负债人监狱,用来关押还不清债务的债务人。
《威尼斯商人》所反映的这种死板的合同等于法律的现象,是西欧中世纪的法文化特有的现象。由于这样的法文化的背景,一个人在生意上丧失信用、不能及时还清债务,就会被世俗蔑视,所以在大仲马的《基度山伯爵》里,当摩莱尔公司不能兑现自己开出的期票时,父子两人竟然打算自杀,“用血来洗清耻辱”。我们在欣赏这一时期的名著时不妨注意这个法文化背景。
(选自2001年3月9日《文汇报》)
莎士比亚(1564-1616),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伟大的戏剧家和诗人,欧洲文学史上声誉最高、影响最大的作家之一。生于英国斯特位福镇的一个商人家庭。20岁后到伦敦,先在剧院当马夫、杂役,后入剧团,做过演员、导演、编剧,并成为剧院股东。晚年回到故乡。他的作品现存剧本37部、长诗2首、十四行诗154首。代表作有喜剧《仲夏夜之梦》《威尼斯商人》《第十二夜》,历史剧《理查三世》《亨利四世》,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汉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等。他的剧作多取材于历史传说或根据已有剧本改编,反映了英国封建制度解体、资本主义兴起时期的社会矛盾,提倡个性解放和婚姻自主,反对封建束缚和神权桎梏,表达了人文主义者的政治要求和生活理想。剧作人物性格鲜明,情节生动丰富,语言精练而富于表现力。他的作品,对欧洲文学和戏剧的发展有重大影响,是人类文化史上珍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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