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近代的土地制度
(1)、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天朝亩田制度》
①内容: a、土地问题:以户为单位,不论男女,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b、分配问题:每户留足口粮,其余归圣库
②特点:绝对的平均主义
③评价:突出反映了农民阶级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是几千年以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结晶,但这种绝对平均分配产品的方案,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是一种空想,根本无法实施
(2)、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在三民主义中提出平均地权
①内容: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因社会进步所增涨的地价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
②评价:表明资产阶级已开始注意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从根本上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①1931年土地革命路线:
a、内容: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的有制
b、意义: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推动了革命的发展
②抗日战争时期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作用: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
3、封建社会:
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
①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
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②影响: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
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
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③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
地所有制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①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
③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2、奴隶社会:
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
王土”
1、原始社会:
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
果。
2、府兵制与募兵制的比较
府兵制与募兵制都是重要的兵制。从南北朝到唐朝后期,我国主要实行府兵制;唐玄宗起募兵制是我国的主要兵制。
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士兵职业的性质。府兵制下的士兵是与农业紧密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府兵平时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农闲受军事训练,轮番宿卫京师,战时应征作战并自备武器、粮食等,军费由农民负担。战事结束,解甲归田。募兵制下的士兵应国家招募当兵,当兵是他们的一种职业,完全脱离农业生产。他们由国家供给衣食,免征赋役。二是兵将关系。府兵制的兵将平时不在一起,不易形成将帅拥兵自重的局面。募兵制下,将领长期统帅一支军队,兵将之间有了隶属关系,导致军阀的形成。安史之乱、藩镇割据与此极有关系。
考点七: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历史沿革
隋朝沿袭南北朝的府兵制;并加以改革。隋文帝时把军人户籍编人州县,同样分到田地,不再实行军民异籍,使府兵制与均田制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
唐太宗时,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增加了军府的数量。武则天时,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农民得不到土地,府兵制难以维持,加上军队中士兵的逃亡和府兵社会地位的下降,到唐玄宗时,府兵制度崩攒。唐玄宗为增强军事力量,实行募兵制。由国家招募丁男当兵,供给衣食,免征赋役天宝年间,地方节度使自行募兵,形成军阀割据势力。
北宋有禁军与地方军之分。禁军是国家的正规军,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人禁军。禁军的半数拱卫京师,另一半驻守各地,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所有禁军要定期换防,而统兵的将领并不随军调动,以防止武将专权。为集中军权,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又设立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指挥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无调兵之权,使其互相牵制。
明太祖仿照宋朝的枢密院制度,将大都督府改为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和兵部相互制约。遇有战事,兵部奉旨调兵,由皇帝临时任命将领、总兵统帅军队作战。
4、明朝: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监察、司法;设立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考点六 军事制度
3、宋朝:在地方没立通判,和知州相互牵制。
2、汉代:西汉汉武帝创设刺史制度,位卑权重,以小驭大。东汉初期刺史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变为州一级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导致军阀割据。
1、秦朝:设立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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